原告代理人的起诉状读道:“某年某月某日,我的当事人行至县医药公司门口,见银杏树下拴着毛驴。

    我的当事人觉得在城市化进程开展得如火如茶的今天,毛驴进城实在与市容市貌不相和谐。

    在找不到其主人的情况下,我的当事人遂将其绳扣解开,准备将毛驴往城管局处理。

    后毛驴兽性大发,在我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,突然尥蹶子踢在我当事人的小腹部,造成我当事人一侧睾丸缺失,另一侧睾丸萎缩,已完全丧失男性生理功能。

    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。

    另在住院期间,我当事人病情迁延至尿血、肾功能不全等症,构成重伤二级。

    有县三甲医院诊断书为证。

    我的当事人现要求该毛驴监护人张无用,赔偿我当事人被毛驴踢伤所致的医药费,住院费,误工费,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……”

    听罢原告的起诉书,谭明理说道:“法官同志,我有几个问题要向原告提问。”

    法官:“可以。”

    谭明理:“请问原告,那天你在医药公司门口做什么?”

    “樊仁钟:“我在上班,我是医药公司的员工。”

    谭明理:“那么就是说你在当时属于工作脱岗状态?”

    原告律师:“反对,你这是在误导我的当事人。”

    法官:“反对无效。”

    谭明理:“请问原告,看到毛驴之前你在做什么?”

    樊仁钟:“我刚从谢经理办公室出来。”